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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(海大党办〔2018〕11号)

日期:2020.11.01 点击:

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

为实现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,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时效和质量,现结合我校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行文分工

1.党委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党办”)、校长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校办”)负责学校党政公文的管理工作。其中,党办负责以中共海南大学委员会、中共海南大学常务委员会、中共海南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名义的行文,校办负责以海南大学、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名义的行文。

2.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,负责以本部门名义的行文。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以本单位名义的行文;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负责以本单位党组织名义的行文。

3.党办、校办根据校党委、校长授权,可以党办、校办名义向全校各部门、各单位行文。党办、校办联合行文,以党办为主办单位。

4.机关各部门、各二级单位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,不能越权行文。行文中有疑问的,党群部门或党群工作事项报送党办确定;其他部门或属于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工作事项报送校办确定。机关各部门、各二级单位未经学校授权一律不得对外正式行文。

二、行文审签

1.以中共海南大学委员会、中共海南大学常务委员会名义的行文一般由党委书记审签;以海南大学名义的行文一般由校长审签。党委书记、校长也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审签。

2.以党办、校办名义的行文应当经分管党办、校办的校领导审签;以机关部门名义的行文一般由分管校领导审签;以各二级单位名义的行文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签;以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名义的行文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签。

三、呈文程序

1.向上级单位或同级单位行文,一般主报一个上级单位或同级单位,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单位或同级单位阅知,可以抄送。向上级行文一般不越级,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,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单位。

2.各部门、各二级单位提交学校的请示报告,属于党群工作事项的请示报告报送党委办公室登记,由党办作出拟办意见后,呈报分管校领导或书记阅示。属于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工作等事项的请示报告报送校长办公室登记,由校办作出拟办意见后,呈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阅示。

3.请示报告类公文应当一文一事,不得直接呈交领导个人,尤其不得同时分呈多位校领导;校党委常委和其他校领导原则上只接收党办或校办呈交的请示报告。

4.各部门、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部门(单位)呈报的文件严格把关、认真审核,列明文件内容要点、文件事项处理程序,初步提出呈批领导和办文部门,并附本人签名、加盖部门(单位)印章。

四、收文办理

1.学校各类收文,包括校外来文、下级单位的请示报告、群众信访件、校领导和学校各部门、各二级单位负责人通过会议或其他途径收到的文件,应当按事项内容交由党办、校办统一处理。

2.学校收文有明确办理时限的,应在办理时限内办结;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,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,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应力争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。

3.党办、校办一般应于1个工作日内对学校收文提出拟办意见,并分送相关校领导和部门、单位。

4.校领导一般应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收文办理的书面意见,由党办、校办及时分送有关部门、单位办理。

5.承办部门、单位收到校领导和党办、校办批示件后应按时限要求抓紧办理。在办理过程中如遇困难,应及时向审批领导和部门报告,不得推诿扯皮、敷衍塞责、直接退文。

五、公文催办

1.党办、校办负责按校领导批示和文件要求,对承办单位进行检查、催办,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,重点公文重点催办,一般公文定期催办,防止漏办和延误。承办部门、单位要及时将办文情况和结果报审批领导,并做好办结件的登记及存档工作。

2.文件各草拟部门、二级单位应依据收文办理规定,做好行文节点的跟踪工作,并及时提醒党办、校办,做好各个办文节点的流转。

3.党办、校办定期检查机关各部门、各二级单位办理来文情况,对因拖沓办文、擅自退文、压文不办等情形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,启动问责机制,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六、其他

1.机关各部门、各二级单位的校内行文一般应通过学校协同办公平台流转和审签;需要公开的文件可发布在校园网上。涉密行文一律不得进入协同办公平台或上传至校园网。

2.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本规定由党办、校办负责解释。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